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愛琇
被 告 張簡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母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6 月21日上午9 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開庭時提出兩造所簽托嬰契約書正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