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198,2018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被 告 何正順即被繼承人何正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6月20日下午3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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