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249,2018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張吳水菊
訴訟代理人 邱月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娥、郭栢成即郭信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提出足資證明原告與先位被告黃月娥、備位被告郭栢成即郭信文所訂定之買賣契約中,曾約定以「屏東縣○○鄉○○村段00地號土地」為清償地之相關證據。

㈡提出先位被告黃月娥、備位被告郭栢成即郭信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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