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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素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文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此有繳費收據1張可稽,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本院經查明抗告人確已於107年4月10日本院為原裁定前將補繳裁判費,是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本院疏誤為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有未當,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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