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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0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間全
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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