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330,2018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李松漳
原 告 李怡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吳傑源
被 告 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3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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