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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海靖怡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被 告 曾兆卿
被 告 曾旭卿
被 告 曾梓卿
被 告 潘英妹
被 告 曾慧卿即曾語喬
被 告 曾韋豪
當事人間請求分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附表編號2 ,目前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應有部分欄位中關於「曾旭卿1/2」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梓卿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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