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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雅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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