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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岱融
法定代理人 吳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清發、吳清源、吳美鳳間請求確認房屋共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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