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465,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65號
原 告 郭滿雄
郭義男
郭晋昌
前 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紡即郭奢之繼承人等五十七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請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郭岳霖、陳郭敏、郭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
│2   │具狀說明原告「郭晋昌」(見本院卷第3 頁)與原告所提出│
│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
│    │有人「郭晋昌」(見本院卷第162 頁)及戶籍謄本「郭晉昌│
│    │」(見本院卷第184 頁)是否為同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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