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589,2020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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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惠宮
法定代理人 張揚碧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宋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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