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680,202008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忠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東麟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