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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芳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朱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5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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