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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7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許詣鑫
周子幼
送達代收人 陳亭如
陳祈佩
被 告 羅金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欠繳明細清單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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