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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財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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