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麗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余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 42萬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3,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