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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潮訴字第2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潮簡字第二一二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之陳述攸關本案事實之認定,憾筆錄內容未能完整呈現,實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故請求交付本院105 年度潮簡字第212號(改分後案號為本院106 年潮訴字第2 號)105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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