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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宋珠銀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法扶)
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請求之土地部分係以新臺幣100,000元購得,故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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