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11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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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柯忠義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阿妹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㈠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柯孫秀妹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4 年(下同)6 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於104年6 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為柯孫秀妹之所有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所有。
㈡備位聲明則係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04 年6 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於104 年6 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為柯孫秀妹之所有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所有。
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其中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2,555 平方公尺,於107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考。
是系爭不動產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150 元(計算式:2,555×130=332,150】,而其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潮救字第5號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潮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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