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169,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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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彭徐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徐正
男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8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                   │
├──┼─────────────────────────┤
│2   │具狀說明原告係本於何法律上地位(買賣或票據法律關係│
│    │)請求被告給付?                                  │
├──┼─────────────────────────┤
│3   │若為買賣關係,則原告應提出足資證明被告曾向原告買受│
│    │水產飼料之相關證據(如買賣契約書、估價單),及對於│
│    │被告所為時效抗辯,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見。          │
├──┼─────────────────────────┤
│4   │提出系爭支票之正反面彩色影本。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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