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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張碧娥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㈡依上㈠調得之異動索引,查明被告於「106 年11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理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相關資料。
㈢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遇共有人死亡,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需含其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暨其子女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製作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
㈤依㈠至㈣所調得之資料,查報債務人張勝士就上開3 筆土地之應繼分何來,並製作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附具計算式提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㈥依上㈤算得之應繼分比例,陳報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各自分得土地之面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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