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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林秀蓉
被 告 曾榮塘
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萬4,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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