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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杜聰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林枣仔、薛阿玉、洪清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40 元(計算式:130,152 +93,844+35,844=259,8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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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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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
├──┼────────────────────────┤
│2 │被告龔林枣仔、薛阿玉、洪清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省略)。 │
├──┼────────────────────────┤
│3 │具狀說明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坐落位置│
│ │、附近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被告等利用該筆土地│
│ │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
├──┼────────────────────────┤
│4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 │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地籍圖│
│ │、土地現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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