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233,201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劉易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達
義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8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8,0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陳達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