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292,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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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陳志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尚在承保期間│
│    │之證明及理賠收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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