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陳志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尚在承保期間│
│ │之證明及理賠收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