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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9號
原 告 吳淑萍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尤定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106年7 月28日土地複丈狀(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 、B 部分之土地現遭被告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除去地上物後返還土地等情。
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又依前引之複丈成果圖,系爭土地現遭被告占用之面積各為87.01 (編號A 部分)、36.31 (編號B 部分)平方公尺。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20 元【計算式:1000(87.01+36.31 )=123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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