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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屏東縣南州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生財
訴訟代理人 許志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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