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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杰陞
訴訟代理人 洪譽芳
被 告 黃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二樓之遮雨棚2 座逾越地界線,致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無從申請建築執照,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除去上開遮雨棚等情。
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 元,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又依原告107 年2 月8 日陳報狀,上開2 座遮雨棚於系爭土地之投影面積均為0.9656平方公尺(計算式:0.681.42=0.9656,見本院卷第37-38 頁)。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53元【計算式:6500(0.96562 )=1255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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