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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尤瑞廷
上列原告尤瑞廷與被告許峻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
106 年度易字第860 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附民字第22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業務侵占而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審易字第860 號判決無罪,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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