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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鄭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敏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
├──┼───────────────────────┤
│ 2 │提出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 │事故現場圖、事故分析研判表。 │
├──┼───────────────────────┤
│ 3 │提出車號00-0000 之行照、汽車損壞照片、汽車維修│
│ │費用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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