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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呂龍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秋童、余誌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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