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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林素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雄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潮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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