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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鄭宗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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