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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傅信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賢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魏賢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該被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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