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91,201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翁棋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其自民國106 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之薪資新臺幣(下同)59,250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25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所請求上述在職期間之薪資,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揆諸前揭說明,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 。

準此,本件原告所應補繳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10001/2 )=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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