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素玉
被 告 王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號地內面積40平方公尺持分30940/40940 所有權所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內之10萬元外,其餘債權不存在」,是本件原告所起訴請求者,乃確認系爭400 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60萬元之抵押權,其中抵押債權50萬元不存在。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①被告王國豪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