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98,2018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素玉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國豪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所載「古義段」為誤寫,應更正為「古華段」,為此聲請更正云云。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號地內面積40平方公尺持分30940/40940 所有權所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內之10萬元外,其餘債權不存在。」

,依此,可知本院之裁定並無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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