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99,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9號
原 告 何正安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法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率給付其自民國106 年5 、6 月之薪資新臺幣(下同)58,000元(計算式:28000+30000 =58000)及資遣費3,575 元。

另請求被告補提撥106 年3 月至6 月份之6 %勞退金12,6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175元,原告所請求上述在職期間之薪資58,000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本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

然原告另有請求資遣費3,575元及勞退金12,600元部分,此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

準此,本件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守澄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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