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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司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劉柏均即劉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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