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司簡聲,53,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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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司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劉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遂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設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均蓋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村○○路0巷0號,經本院函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分局函覆訪查結果,該址現居住人表示不認識相對人,不知其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此有該分局民國108年11月26日潮警防戶字第108318888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即屬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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