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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梁振昌
送達代收人 黃增南
被 告 潘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9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 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借據、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內容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惟違約金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然客戶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允,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 元計算始為適當。
從而,原告依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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