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小,1108,2020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潘昱中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潘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潘昱中、潘麗惠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723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潘昱中、潘麗惠等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並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學生就學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