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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公續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桃園市○○區○○○街00號5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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