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小,926,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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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92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吳峰任
被 告 劉宸

訴訟代理人 楊采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0元,及自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購物分期,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不否認有與原告訂立購物分期契約書,惟以前曾要清償,惟為原告所拒等語置辯,按債務人清償債務予債權人,而為債權人所拒,此非屬常態之事實,應由債務人舉證之,惟被告就此原告拒絕其清償之事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礙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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