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陳藝方
訴訟代理人 陳春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按年給付原告依前項所示占用面積按所占土地當年度公告地價以年息5%計算之金額」之記載,更正為「‧‧按年給付原告依前項所示占用面積按所占土地當年度公告地價以年息4%計算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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