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簡,189,2019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之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

依此,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以符上訴之程式。

又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