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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志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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