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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吳如平
被 告 范心頤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3月9日上午10時40分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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