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簡,372,202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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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72號
原 告 王清泰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呂坤宗律師
被 告 張宗義

被 告 張閔雄(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進元(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孝慈(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惠茹(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惠芳(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宗智
被 告 張淑娥

被 告 張淑霞
被 告 張淑珠
被 告 張淑惠

被 告 劉邦花
被 告 張鶴松
被 告 張政楠

被 告 張政議
被 告 張政榮
被 告 張志祥
被 告 張惠美
被 告 張秀梅

被 告 黃張素梅



被 告 黃威勝
被 告 黃瀞儀



被 告 蔡月琴

被 告 林默紅

被 告 林廣德


被 告 林坤衛
被 告 林宜樺


被 告 林雅蕾
被 告 張家銘(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被 告 盧聖閔(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瓊文(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被 告 盧詠郁(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聰敏(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聰泰(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張碧合(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碧玉(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碧香(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林慶珠
參 加 人 莊曜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就公同共有人間應繼分比例為何有欠明暸之處,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於20日內陳報本件全體被告間之應繼分比例,其期日定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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