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儀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